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南京市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乡镇(街道)政府在办好农村幼儿教育方面应承担主要责任。乡镇(街道)政府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结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实际,统筹规划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办好乡镇中心园,指导村民委员会办好村级幼儿园(班),并注重发挥中心园对民办园、村办园(班)的示范、辐射、指导和管理作用。2005~2010年期间,实施“南京市农村幼儿教育发展‘扶持计划’”,由市负责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农村幼儿教育发展成绩突出的县(区)、乡镇(街道)给予扶持,加快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发展。
  三、理清农村幼儿教育发展思路
  各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要努力办好公办园。各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幼儿教育发展的需要,将幼儿教育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并做到逐年增长。县(区)政府要在县(区)政府所在地,努力办好一批教育部门办的幼儿园,保证经费投入和师资配备,使之成为省、市级的示范园,带动其他园;乡镇(街道)政府要积极办好乡镇(街道)中心园,加大投入力度,使其达到市优质园的标准,要结合小学布局调整,充分利用闲置校舍和各种教育资源,因地制宜地建设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村级幼儿园(班)。县(区)、乡镇(街道)政府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改制必须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县(区)托幼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财政、物价、教育部门对幼教经费划拨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农村民办园是发展农村幼教的重要途径之一。积极探索农村幼儿教育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幼教经费,吸引民间资本举办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社会团体或个人举办幼儿园。对依法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应与公办园一视同仁,纳入本辖区内幼儿教育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强指导,加强管理,做好服务,规范其办园行为。对办园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非法办园的要予以取缔。
  四、明确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目标
  到2010年,我市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目标是: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