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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四)对措施费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1、凡没有按照建设部89号文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造价指数的要求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费用进行报价的;
  2、对模板工程费、脚手架工程费、垂直运输费和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进行投标报价时,报“0”费用的;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已折旧完毕为由,只报人工费的;投标报价低于拦标价中上述四项费用之和的80%(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期发布的指数指标为准)的;
  3、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指通用措施费扣除上述1、2两项费用的其他费用与专业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之和)报价,一般建设工程低于35%Kc的;含有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低于50%Kc的(Kc为所有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中去掉一个最高值、一个最低值和“0”报价后的平均值)。
  (五)其他项目费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价,没有报价或低于有关规定下限的,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发生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时,投标人应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负责书面解释。
  (二)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投标书的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投标书书面文件的正本为准,且按最不利益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根据需要组织清标的,参与清标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熟悉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以申请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清标。
  第十条 清标工作完成后应形成由所有清标的人员签字的书面清标情况报告书,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应按照下列基本程序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一)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项目的情况、评标要求。
  (二)进行清标工作的,应听取清标情况报告,认真核对、修正清标情况报告的内容中关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部分和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算术计算错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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