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3号)
《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已经2005年10月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4次厅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20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规定:
(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