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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二)省级相关部门在每年年度结束后,根据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自评,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次年3月中旬前将自评结果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报材料及《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对各州、市及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复评考核,并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抽查,提出考核意见,报省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四)省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考核意见,对各州、市及省级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定奖惩等次。
  (五)各州、市及省级相关部门报上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附与考核内容相关的依据,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等行为的,省政府将进行严肃处理。
  (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奖励。
  五、奖惩办法
  (一)对各州、市的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完成情况及抽查结果进行考核评分,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经考核合格的,按得分情况分别设一等奖2名,每名奖励有关州、市政府5万元;二等奖8名,每名奖励有关州、市政府3万元;三等奖2名,每名奖励有关州、市政府2万元。经考核不合格的,对州、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二)对省级相关部门的考核,由省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履行及大多数州、市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经考核合格的部门各奖励4万元。不合格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六、奖励资金
  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考核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根据奖励等次,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各州、市财政局及省级相关部门,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专项用于奖励有关人员。
  七、考核期间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每年考核一次,兑现奖惩。
  八、其它
  本办法从2005年开始执行。本办法由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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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标准分│自测分│考核分│
├──────────────────────────────┼───┼───┼───┤
│             合计               │100  │   │   │
├──────────────────────────────┼───┼───┼───┤
│一、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25  │   │   │
├──────────────────────────────┼───┼───┼───┤
│(一)耕地面积保护。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
│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计1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无乱 │5   │   │   │
│批、乱占、滥用、毁坏基本农田行为计2分;耕地面积总体稳定计2 │   │   │   │
│分。                            │   │   │   │
├──────────────────────────────┼───┼───┼───┤
│(二)高稳产农田建设。未建设高产稳产农田的不得分。当年建设面 │   │   │   │
│积比上年增加2%以上计满分5分,达不到2%每减少0.4%扣1分, │5   │   │   │
│扣完为止。                         │   │   │   │
├──────────────────────────────┼───┼───┼───┤
│(三)重大科技措施推广面积。未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广粮食种植不 │5   │   │   │
│得分。当年推广面积比上年每增加2.5%计1分,满分5分。    │   │   │   │
├──────────────────────────────┼───┼───┼───┤
│(四)地方政府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投入。政府当年对农业和粮食生 │   │   │   │
│产没有投入的不得分。5个(含5个)县(市、区)以内的州(市)每投入10│5   │   │   │
│0万元计1分,满分5分。5个县(市、 区) 以上的州(市)每投入200 │   │   │   │
│万元计1分,满分5分。                    │   │   │   │
├──────────────────────────────┼───┼───┼───┤
│(五)粮食种植面积、总产量。粮食种植面积、总产量均低于上年不 │   │   │   │
│得分。粮食种植面积当年比上年每增加0.5%计1分,分值2分;  │5   │   │   │
│粮食总产量当年比上年每增加1%计1分,分值3分。        │   │   │   │
├──────────────────────────────┼───┼───┼───┤
│二、切实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           │15  │   │   │
├──────────────────────────────┼───┼───┼───┤
│(一)粮食风险管理基金使用情况。地方财政自筹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   │   │   │
│计2分;严格按照云政发[2004]94号规定用途使用计1分;按时拨付粮│5   │   │   │
│食企业计1分;管理中无违规、违纪行为计1分。         │   │   │   │
├──────────────────────────────┼───┼───┼───┤
│(二)粮食直补资金执行情况。直补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计2分; │   │   │   │
│对农民的兑付率100%计1分;按时兑付给农民计1分;管理符合规  │5   │   │   │
│定计1分。                          │   │   │   │
├──────────────────────────────┼───┼───┼───┤
│(三)良种补贴资金执行情况。良补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计2分; │   │   │   │
│对农民的兑付率100%计1分;按时兑付给农民计1分;管理符合规  │5   │   │   │
│定计1分。                          │   │   │   │
├──────────────────────────────┼───┼───┼───┤
│三、搞好粮食总量平衡,保证市场粮食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  │15  │   │   │
├──────────────────────────────┼───┼───┼───┤
│(一)当年粮食供求平衡情况。州(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粮食  │   │   │   │
│流通工作会议计1分;对本地区粮食需求、库存、价格及相关事件进 │5   │   │   │
│行适时监测和动态分析计1分;支持粮食企业采取订单收购等方式开 │   │   │   │
│展购销业务计1分;无供应断档、抢购粮食情况计2分。      │   │   │   │
├──────────────────────────────┼───┼───┼───┤
│(二)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进行粮食安全宏观分析和预测计 │   │   │   │
│2分;制定本州(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计2分;成立应急工作机构计1 │5   │   │   │
│分。                            │   │   │   │
├──────────────────────────────┼───┼───┼───┤
│(三)粮食价格指数。主要粮食品种零售价格指数的上涨幅度超过全 │5   │   │   │
│省当年总水平每1%扣1分,扣完5分为止。            │   │   │   │
├──────────────────────────────┼───┼───┼───┤
│四、管好地方各级粮食储备,保证地方粮食储备符合国家要求   │15  │   │   │
├──────────────────────────────┼───┼───┼───┤
│(一)储备粮规模到位情况。州(市)没有建立本级储备的不得分。  │5   │   │   │
│未按省建议规模进行储备,不到位每10%扣1分,扣完5分为止。  │   │   │   │
├──────────────────────────────┼───┼───┼───┤
│(二)储备粮管理情况。实物管理符合有关规定计2分;数量真实计  │5   │   │   │
│1分;质量符合标准计1分;账实相符计1分。           │   │   │   │
├──────────────────────────────┼───┼───┼───┤
│(三)《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贯彻情况。认真宣传贯彻《办 │   │   │   │
│法》计1分;省级储备粮食动用符合规定计1分;承储企业无违反  │5   │   │   │
│《办法》行为计2分;州(市)结合《办法》制定本级储备粮管理办  │   │   │   │
│法计1分。                          │   │   │   │
├──────────────────────────────┼───┼───┼───┤
│五、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建立和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     │12  │   │   │
├──────────────────────────────┼───┼───┼───┤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贯彻情况。认真宣传贯彻│   │   │   │
│执行《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办法计1分;加强粮食流通执法培训计1 │3   │   │   │
│分;建立健全粮食流通执法机构和队伍计1分。          │   │   │   │
├──────────────────────────────┼───┼───┼───┤
│(二)粮食市场管理情况。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认真履行 │   │   │   │
│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粮食市场监管计1分;加强对粮食市场准入、 │3   │   │   │
│批发、零售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规范、管理计1分; 当地粮食市场│   │   │   │
│无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计1分。            │   │   │   │
├──────────────────────────────┼───┼───┼───┤
│(三)建立全社会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情况。政府支持粮食行 │   │   │   │
│政管理部门开展社会粮食统计工作,建立全社会统计报告制度计1  │3   │   │   │
│分;辖区内80%以上涉粮企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 │   │   │   │
│据计1分;给予统计专项工作经费计1分。            │   │   │   │
├──────────────────────────────┼───┼───┼───┤
│(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统计人员情况。单独设置粮食局计2  │3   │   │   │
│分;配备专职粮食统计人员一人以上计1分;           │   │   │   │
├──────────────────────────────┼───┼───┼───┤
│六、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竞争│18  │   │   │
│力                             │   │   │   │
├──────────────────────────────┼───┼───┼───┤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情况。政府重视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纳 │   │   │   │
│入当地国企改革总盘子计1分;划开老账,实现当期盈利计1分;完 │4   │   │   │
│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国有粮食企业职工身份全员置换计2分。 │   │   │   │
├──────────────────────────────┼───┼───┼───┤
│(二)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 │   │   │   │
│和再就业规划情况。纳入体系和规划并全部解决的计4分。纳入体系 │   │   │   │
│和规划并解决90%以上的计3分。纳入体系和规划并解决75%以上  │4   │   │   │
│的计2分。纳入体系和规划并解决60%以上的计1分。       │   │   │   │
├──────────────────────────────┼───┼───┼───┤
│(三)地方政府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的资金扶持力度。没有给予 │   │   │   │
│扶持的不得分。5个(含5个)县(市、区)以内的州(市)每扶持100万元 │   │   │   │
│计1分,满分5分。5个县(市、区)以上的州(市)每扶持200万元计1分 │5   │   │   │
│,满分5分。                         │   │   │   │
├──────────────────────────────┼───┼───┼───┤
│(四)解决“老人”、“老账”情况。制定解决方案计1分;落实具体 │   │   │   │
│措施计2分;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符合省规定计2分。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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