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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2)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情况。当地政府是否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情况。
  (3)地方政府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的资金扶持力度。地方政府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的资金扶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强做大做优情况。
  (4)解决“老账”、“老人”问题情况。当地政府是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老账”、“老人”问题。
  (二)对省级部门的考核
  1.省政府办公厅。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等工作情况。
  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制定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
  3.省财政厅。粮食风险资金足额到位,安排好对农民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的资金,确保真正补到种粮农民等工作情况。
  4.省农业厅。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确保全省粮食稳定发展等工作情况。
  5.省粮食局。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健全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强行业指导和粮食统计;做好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履行粮食流通管理职责,依法管理、监督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督查粮食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等情况,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等工作情况。
  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等工作情况。
  7.省统计局。加强与农业部门配合,做好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产量的数据收集与公布,协助有关部门并提供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的有关数据等工作情况。
  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保证中央和地方各级粮食储备以及政府调控用粮、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制度落实及资金使用;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等工作情况。
  四、考核办法
  (一)各州、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度结束后,按照云政发[2004]162号要求,对本州、市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测和评价,填报《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表样附后),州、市长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次年3月中旬前将自评结果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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