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
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18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发[2004]17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 [2004]159号)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4]16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二、考核机构
成立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考核领导小组),省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长助理李磊兼任,副组长由尹建业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对州、市政府的具体考核指标
1.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耕地面积保护。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杜绝和防止乱批、乱占、滥用、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确保耕地面积的总体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