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请、审批程序。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人(户主)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重大疾病的医疗诊断证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领取的医保金额、单位补助及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经居民委员会入户调查和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经张榜公布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远离城镇和交通要道的,户主本人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建议补助金额和救助意见,报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
3.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审批意见及时返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
4.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批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县 (市、区)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试点工作方法
(一)组织落实。各州(市)和试点县 (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日常工作。
(二)摸底调查。各试点县(市、区)要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城市贫困人群患病家庭人数、疾病种类、治疗费用开支、参加医疗保险及医疗费用分摊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为试点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三)制定方案。各试点县(市、区)要在调查摸底、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四)开展救助。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及时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五)总结提高。试点过程中,各地要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加以改进完善。各州 (市)和试点县(市、区)要在2006年6月底以前,对本地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上报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