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地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要求,我省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县(市、区)为:五华区、安宁市、嵩明县、麒麟区、马龙县、昭阳区、盐津县、红塔区、华宁县、个旧市、蒙自县、弥勒县、文山县、富宁县、翠云区、澜沧县、景洪市、禄丰县、牟定县、弥渡县、巍山县、隆阳区、潞西市、泸水县、古城区、香格里拉县、临翔区、耿马县。
(二)救助对象。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省、州(市)、县(市、区)财政每年根据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省、州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从留归本部门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不少于15%的比例安排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省、州(市)级财政对困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各界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大病补助。对重大疾病、慢性病给予适当补助。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民全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元时,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30%至 50%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全年累计救助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财力情况开展日常救助。
(五)爱心药房。坚持企业自愿和政府指定的原则,民政部门选择部分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社会信誉好、运营规范的药品销售企业,建立常用药零利润供应办法。政府对指定的药品销售企业颁发“城市特困居民优惠药品指定药房”的标牌,给救助对象发放“药品供应卡”。救助对象凭“药品供应卡”向“指定药房”购买零利润常用药品。
(六)医疗卫生机构。各试点县(市、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指定为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参照本地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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