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和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参加水利部组织的项目法人培训,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应参加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三)完善管理体制,确保工程质量。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及其他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措施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要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认真监督,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四)搞好竣工验收,加强信息工作。凡是已完工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项目法人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完善竣工资料、申请验收,做到竣工一批、验收一批、公示销号一批。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情况的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的信息上报工作,在每月20日前,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大筹资力度,强化监督管理
(一)强化配套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广开财源,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的顺利实施。地方配套资金原则上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和项目法人单位共同承担。市级补助占地方配套资金比例为: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50%、市扶贫工作重点县30%、其他区县20%。配套资金缺口大的区县(自治县、市),要控制新建工程规模,通过调整财政投资结构、市场化融资等多种渠道落实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需要。凡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而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的区县(自治县、市),将暂停下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整治工程市级以上投资安排。
(二)加强审计,严格资金管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各地要建立除险加固专账,专户储存,保证工程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同时,要加强审计检查力度,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工作,严格按照“业主申报,监理签认”的要求建立资金拨付制度,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资金,严禁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专款专用。对虚报瞒报、套取中央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一经查实,取消市以上补助资金安排,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