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6]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确定的首批中央补助项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圆满完成和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事关全市水利工程安全和“三农”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根据市政府与水利部签订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责任书》要求,市政府对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负总责,市政府委托市水利局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地要建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除险加固责任制,中央补助项目的行政责任人为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人要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重视前期工作,提高设计质量。各地要切实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的前期工作,提高设计质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委托或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有经验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各个环节的技术责任人,确保设计成果质量。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强化设计审查和前期工作复核,建立设计审查和复核责任人制度,提高设计成果审查与复核质量。同时,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各地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和市级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的现场复核和初步设计指导巡查工作。
(二)规范计划管理,认真落实“四制”。各地要规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计划管理,根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申报年度建设计划,严格按市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严禁擅自调整计划。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要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项目法人应由水库工程管理单位承担,由项目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充实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和技术人员。中央补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要严格按照国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规定进行招投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承建单位。市水利局按有关规定对招标方式进行审批,建立招标公告签字确认制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严格按照设计批复中明确的项目、资金、工程规模、工期进行施工,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