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意见
(鲁农种字[2006]1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确保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种子法》和
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种子市场秩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既是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又是加快新品种推广步伐、提高粮食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种子监督管理,对规范种子生产和经营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个别地方对依法治种、依法兴种仍认识不足,管理监督措施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还比较突出,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
各市要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厉查处种子违法行为,积极建立统一规范的种子市场秩序,增强种子产业发展活力,确保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层层制定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确保不走过场,抓出成效。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处理好辖区内的种子纠纷和种子案件,不推诿,不袒护,不得将矛盾上交,确保不因种子问题出现群众集体上访事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担负起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责任,主动争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按照各自分工,发挥合作优势,形成执法合力。执法过程中,要按照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时上报案件查处情况,对于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