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
(2006年1月6日上海市民政局沪民基发[2006]3号文印发)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社区代表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社区民主和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代表会议的性质)
社区代表会议是在社区(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由社区内各界人士代表参加的,对本社区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重大事情进行民主协商的会议制度。
第三条 (社区代表会议的组成)
社区代表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社区(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推荐的代表。
(二)居民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推荐的代表。
(三)社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社区内各类法人组织推荐的代表。
(五)社区居民及其他特殊群体推荐的代表。
第四条 (社区代表的名额)
社区代表的名额一般为社区内总人口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
第五条 (社区代表的条件)
社区代表的条件:
(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一定参事议事能力。
(二)热心和支持社区建设工作。
(三)能深入群众,听取和反映社区居民的要求和意见,并在群众中具有一定威信。
(四)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正常参加活动。
第六条 (社区代表的产生)
社区代表由一个或若干居民小组、社区内各类法人组织自行酝酿协商,推荐出社区代表候选人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协商产生。
第七条 (社区代表的任期)
社区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担任代表的,由原推荐单位协商补充。
第八条 (社区委员会)
社区委员会是社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社区代表会议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