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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如何计算医疗期?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续订劳动合同时,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6号)确定的医疗期,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累计病休时间应从适用上述市政府通知之日起计算。
  二、《条例》实施以后,如何对待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或违约金?
  《条例》实施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当时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的,《条例》实施后双方应按原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如何适用法律?
  原事业单位在《条例》实施后转制为企业的,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当适用《条例》。原聘用合同中或实施转制过程中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劳动待遇高于《条例》规定的,双方应按约定的内容履行,低于《条例》规定的,双方应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复退、转业军人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劳动法》、《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军龄可以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除外。
  五、专业劳务公司派遣的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收入确定;派遣员工月工资收入无法认定的,其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按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际处于无法生产经营状况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比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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