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区内各类法人组织推荐的代表。
(五)社区居民及其他特殊群体推荐的代表。
第四条 (社区代表的名额)
社区代表的名额一般为社区内总人口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
第五条 (社区代表的条件)
社区代表的条件:
(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一定参事议事能力。
(二)热心和支持社区建设工作。
(三)能深入群众,听取和反映社区居民的要求和意见,并在群众中具有一定威信。
(四)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正常参加活动。
第六条 (社区代表的产生)
社区代表由一个或若干居民小组、社区内各类法人组织自行酝酿协商,推荐出社区代表候选人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协商产生。
第七条 (社区代表的任期)
社区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担任代表的,由原推荐单位协商补充。
第八条 (社区委员会)
社区委员会是社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社区代表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社区委员会的组成)
社区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社区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主任一般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或者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
第十条 (社区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社区委员会要定期组织委员或者社区代表开展活动,对社区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一般每年活动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社区代表会议)
社区代表会议由社区委员会主持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二条 (社区代表会议的任务)
社区代表会议的任务:
(一)听取和评议街道办事处、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评议有关部门对社区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汇报。
(三)讨论和商议社区成员普遍关心的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