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
《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沪民基发[2006]3号)
各区县民政局:
近年来,尤其是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以来,不少街道(镇)在原有街道(镇)居民代表会议基础上,调整、完善了社区代表会议,并建立了社区委员会等社区协商议事机制,在反映社情民意、引导社区成员参与、评议和监督行政组织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畅通社区民主参与渠道,规范社区代表大会和社区委员会建设,充分调动社区各方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创作性,根据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意见》(沪委[2004]17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指导要求》的精神,我局在广泛征求市、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
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和《
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
(2005年11月5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社区代表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社区民主和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代表会议的性质)
社区代表会议是在社区(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由社区内各界人士代表参加的,对本社区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重大事情进行民主协商的会议制度。
第三条 (社区代表会议的组成)
社区代表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社区(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推荐的代表。
(二)居民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推荐的代表。
(三)社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