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甲基苯丙胺(冰毒)是否可以和海洛因累计计算?
答:被告人实施的毒品犯罪中,兼有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海洛因的,在量刑时对二者可以累计计算。
从刑法第第3047条的规定来看,冰毒和海洛因的数量标准相当,从国际上的毒品折算标准来看,一般认为冰毒的毒性要高于海洛因,所以将冰毒和海洛因累计计算后,不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例如,被告人贩卖40克海洛因和20克甲基苯丙胺,我们认为可以视为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予以处罚。
六、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是否可以折算后与海洛因累计计算?
答: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量刑的数量标准,故不宜按《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对于毒品犯罪中,既有苯丙胺类毒品,又有海洛因的,由于分别属于不同的量刑标准,在最高法院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之前,我们倾向不宜将苯丙胺类毒品按《非法药物折算表》或者按刑法、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毒品的数量标准进行折算后,与另外的海洛因累计计算,而应选择其中数量大的毒品作为量刑依据,其他毒品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例如,被告人贩卖苯丙胺类毒品50克、海洛因40克,不能将苯丙胺类毒品50克折算成海洛因25克后与另外40克海洛因累计计算。而应以40克海洛因为量刑基准,50克苯丙胺类毒品作为量刑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七、涉案毒品中,兼有数量标准的毒品和无数量标准的毒品,如何进行量刑?
答:如果有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的量刑,能吸收未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的量刑,对于后者可以不单独量刑,作情节考虑。如:被告人贩卖海洛因50克,贩卖氯胺酮100克(折算为10克海洛因),由于被告人贩卖海洛因50克的量刑,能够吸收其贩卖氯胺酮100克的量刑,对于被告人贩卖100克氯胺酮的行为,可以不单独量刑,作为情节考虑。
反之,被告人贩卖1000克氯胺酮。贩卖10克海洛因,应将被告人贩卖1000克氯胺酮(折算成100克海洛因),按照《毒品犯罪量刑指南》适用刑罚,并将被告人贩卖10克海洛因行为,作为情节考虑。
八、被告人在涉毒案件中,具有酌定从重、酌定从轻情节的,应分别如何量刑?
答:被告人具有酌定从重情节的,可以参照《毒品犯罪量刑指南》的量刑格,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者刑格中较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