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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问答

刑事实务问答

  一、《毒品犯罪量刑指南》规定了10种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若案件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是否都应判处死缓?
  答:《毒品犯罪量刑指南》第三条规定的10种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情形,目的是为了严格把握毒品案件的死刑标准,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如案件中出现上述情形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缓;若案件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并不是均要判处死缓。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人是否还存在其他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是否兼具10种情形中的几种情形,全面衡量,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罚。
  二、涉案毒品系无数量标准的新类型毒品,如何进行折算和处罚?
  答:目前,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11种毒品的量刑数量标准,对于这11种之外的新类型毒品,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法药物折算表》(高院已转发,沪高法[2005]56号)折算成海洛因后,再依法适用刑罚。
  例如,被告人贩卖1000克氯胺酮,可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100克海洛因的数量后,依法适用刑罚。同时,还要根据《毒品犯罪量刑指南》第26条之规定,酌情从轻处罚。但裁判文书中不需要表述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可以表述为:被告人贩卖1000克氯胺酮,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处罚。
  三、被告人贩卖无数量标准的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不满10克,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被告人贩卖无数量标准的毒品,若按《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后不满10克的,同时具有《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应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例如,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贩卖90克氯胺酮(折算后相当于9克海洛因),应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
  四、被告人实施的毒品犯罪中,既有有数量标准的毒品,又有无数量标准的毒品,是否可以折算后累计计算数量?
  答: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这种情况不可以折算后累计计算数量。例如,被告人贩卖20克海洛因、400克氯胺酮,涉案的海洛因属于有法律明文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而氯胺酮属于未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对于未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氯胺酮,虽然可以按《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40克海洛因,但其毕竟不是海洛因,故不宜将氯胺酮折算成40克海洛因后,与另外的20克海洛因予以累计。量刑时,应以氯胺酮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作为量刑基准,按照《毒品犯罪量刑指南》适用刑罚,另20克海洛因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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