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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
  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基数内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2004年,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调动企业出口的积极性,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促进外贸出口快速增长。地方负担部分,2004年至2007年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三)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各地要抓住机遇,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机制发展,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省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要着眼于本地区经济的当前和长远发展,加强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政策宣传和信息指导,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积极引导和鼓励具有竞争优势,附加值较高,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带动作用较大的产品出口,推动出口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快云南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外贸出口加工基地建设。
  (四)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
  对截止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部分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五)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
  从200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改由中央财政统一退库,年终专项上解。
  三、加强领导,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新,关系我省外贸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财政、商务(外经贸)、税务、海关、外汇、审计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国税、商务部门根据货物出口情况、出口退税政策、本级政府财力情况,合理编制出口退税计划,及时掌握出口退税执行情况。国税部门要根据出口退税计划,按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办理企业出口退税。审计部门和财税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把改革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密切跟踪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违反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统一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地区和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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