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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政发[2005]16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国际经济环境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有利于从机制上解决现行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利于促进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深化改革,降低出口成本,扩大出口,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贸易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外贸出口的整体效益;有利于消除财政和金融运行中的风险隐患,合理调整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发展出口贸易、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积极性,对于我国外贸出口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二、认真贯彻中央改革精神,建立我省出口退税新机制
  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改革前形成的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担偿还,并确保改革以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
  (一)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
  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具体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238号)及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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