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社区居民事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要求》的通知
(沪民基发[2006]2号)
各区县民政局:
近年来,各区县、街道(镇)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社会事务社会化管理,逐步减轻居委会负担,积极探索社区居民事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特别是市政府开展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以来,各区县、街道(镇)在合理设置工作站、理顺居委会与工作站的关系及推进工作站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作站的建设,根据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意见》(沪委[2004]17号文)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指导要求》的精神,我局在广泛征求市、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上海市社区居民事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要求》,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上海市社区居民事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要求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社会事务社会化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指导要求》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事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站的性质和定位
工作站,是政府、社会出资购买其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服务组织;具有一定人员规模的工作站应当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工作站的设置和人员聘用
工作站的设置,要根据服务需求和工作量,可在街道层面设置若干个,实施“多居一站”也可按照综合类、专业类进行分类设置。
工作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名,工作人员若干人。
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考试和考察择优录用。其中,工作站的站长应具有社会工作者国家四级或社工师资格,尚未取得的要在三年内取得。
聘用人员条件: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工作经验;责任感较强,有一定奉献精神,作风踏实;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录用。
三、工作站承接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