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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4、审理法院如在开庭前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就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已详细告知,开庭审理时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可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明确表示清楚后,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可不再告知。但应当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庭前未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则庭审时应向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的内容应简明扼要,当事人如有不明白之处,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应予以适当释明。
  七、关于当事人当庭陈述的诉讼请求与起诉状、上诉状中所列的请求不一致时的处理问题
  原告或上诉人当庭陈述的诉讼请求与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所列请求不一致的,法官应及时予以询问,并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诉请。
  如果原告或上诉人确实变更诉讼请求,且该诉请的变更涉及到对方当事人需要重新收集证据进行抗辩的,法庭应重新给予对方当事人答辩期或指定适当的期限。
  八、关于庭前准备工作的问题
  1、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均应在庭前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如熟悉当事人的诉请及答辩意见,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的问题以及法律依据。
  2、如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较多或争议复杂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可在庭前组织当事人召开预备庭,就证据进行交换和质证。对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予以固定,对有争议的事实或证据列入法庭事实调查。确保庭审的效果和效率。
  九、关于相关审判秩序的处理问题
  1、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均须遵守法庭纪律。当事人确有需要向旁听人员拿取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的,应征得审判长或独任法官许可后,旁听人员方可向诉讼参与人递送。否则,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应予以制止。
  2、在当事人互相发问阶段,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尚存在争议的事实问题向对方当事人发问。如果发问的问题属于在之前的法庭调查已经明确的事实或对方没有异议的事实,法官应予以制止。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发问阶段发表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观点,法官应予以制止,并告知其在辩论阶段陈述。
  3、对法官或对方当事人符合法律和诉讼程序规定的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予以回答。当事人不予回答或拒绝回答的,法官应告知其不回答则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仍拒绝回答的,应由书记员记明笔录,继续进行庭审。
  4、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可先行归纳本案的辩论焦点并征询当事人是否有异议后,进行辩论。当事人应当围绕辩论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案件有数个争议焦点的,当事人可逐一发表辩论意见。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未发表辩论意见,法官应当引导当事人就该争点陈述相关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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