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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3)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应当以授权委托书记载的事项为准,诉讼代理人当庭变更代理权限的,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事人仅写“全权代理”的,应要求当事人和代理人对代理事项予以明确。
  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要求其出示律师执照,并与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进行核对。律师执照上记载的执业律师事务所名称与律师提交的律师事务所函和授权委托书上记载不一致,应要求其提交相关事务所证明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本企业的法律顾问或职工的,应当提交法律顾问执业证或工作证,并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进行核对。
  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公民的,应当要求其提交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加以核对。
  3、书记员核对完毕,应向审判长或独任法官报告出席今天庭审的当事人情况以及未到庭的当事人。
  四、关于法官进入和离开审判法庭的礼仪问题
  1、法官进入法庭时,书记员应宣布“请全体起立”。待法官入坐后,由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宣布“请坐下”。
  2、庭审结束时,由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宣布“现在闭庭”后,书记员应宣布“请全体起立”,待法官离开法庭后,由书记员安排当事人阅看庭审笔录。
  五、关于审判人员着装规范的问题
  1、合议庭和独任法官、书记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着装。
  2、人民陪审员在开庭时应着职业正装。
  六、关于法官告知事项的问题
  1、法官宣布开庭后,应当宣布庭审的案件案号、当事人名称以及案由。
  2、如书记员在庭前已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作了全面核对并报告了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在宣布开庭后可不再核对。
  如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决定当庭核对,应由当事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述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在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才由委托代理人陈述。委托代理人应当亲自陈述自己的代理权限。
  3、当事人未到庭的,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应根据《上海法院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普通程序审判指引(试行)》第80条、《上海法院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简易程序审判指引(试行)》第84条、《上海法院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程序指引(试行)》第28条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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