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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
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沪高法民二[2005]10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级法院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活动,统一相关程序问题的处理标准,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目前本市各级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庭审中存在的问题,我庭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法庭审判活动区席位标识的问题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无论是国内还是涉外案件,在审判活动中均应规范使用汉语和中文。法庭审判活动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以及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的席位标识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应使用外文,也无须中外文并列表述。
  二、关于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的问题
  1、书记员在开庭前宣布法庭纪律时,无须要求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起立。
  2、书记员应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庭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宣布法庭纪律,并增加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即“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三、关于书记员庭前准备的问题
  1、书记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审判法庭,并根据高院民二庭2004年8月9日下发的《上海法院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普通程序审判指引(试行)》第78条、《上海法院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简易程序审判指引(试行)》第81条、《上海法院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程序指引(试行)》第27条规定,做好各项庭前准备工作。
  2、书记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进行核对。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予以核对,当事人住所地与身份证记载不一致的,应核对相关户籍资料或其他资料后确定。
  (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核对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名称是否相符。当事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上记载不符的,应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变更登记资料后予以确定。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没有记载职务的,应当核对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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