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免除处罚的适用] 对于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非惯犯或累犯,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优先适用免除处罚(含适用
刑法第
37条的规定,判处免除处罚):(1)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2)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的;(3)犯罪后自首、立功的;(4)其他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二十一条 [跨年龄段危害行为的量刑] 被告人在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的,对于其在未满十八周岁时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且主要犯罪是在未满十八周岁时实施的,可以引用
刑法第
17条第3款的规定,对全案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个别刑罚适用规则
第二十二条 [死刑的适用]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一般掌握两个条件:(1)有直接、原始证据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极其严重的犯罪。否则,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或者有瑕疵,且无法进一步查实的,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审判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认为被告人的罪行极其严重,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接近半数的委员认为虽然被告人的罪行极其严重,但具有刚满十八周岁、罪前一贯表现较好且真诚悔罪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并非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突发性故意杀人犯罪,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激愤型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或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故意杀人犯罪等,如果被告人没有造成两人以上死伤或者支解尸体、嫁祸于人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十三条 [缓刑的适用] 判处缓刑应当以依法、积极、稳妥为原则,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故意犯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只具有减轻处罚一个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实施数个故意犯罪,且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3)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等主犯作用的;(4)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没有挽回的;(5)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并且逃逸后被抓获归案的;(6)具有毒品犯罪再犯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