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同类数额累计就轻认定规则] 指在行为人实施多种同类危害行为涉及不同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时,可以将同类不同种的违法数额予以累计,然后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追究刑事责任。如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分别用于个人挥霍和营利活动,如果两种用途所涉数额单独均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累计多次挪用的数额,适用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生活、挥霍的定罪量刑标准追究刑事责任;又如行为人分别实施扒窃、入户盗窃和普通盗窃行为,如果三种盗窃行为所窃取的钱财单独均未达到相应的起刑点标准的,可以累计盗窃数额,选择起刑点数额相对较高的普通盗窃罪定罪处刑。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规则
第十六条 [无期徒刑的适用]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且另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对于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第十七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对于未成年被告人,不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除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八条 [财产刑的适用] 对于实施
刑法分则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之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于实施
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之罪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不判处财产刑。对于实施
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单处罚金”之罪,且有条件支付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优先适用单处罚金。
对于未成年被告人,不判处没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判处罚金的,最低不得少于五百元;本人暂时无力支付罚金,其亲属自愿垫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酌情给予从宽处罚。
第十九条 [缓刑的适用] 对于符合
刑法第
72条的规定、且家庭、单位或者社区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