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犯罪数额认定规则
第十一条 [法定标准优先适用规则] 指在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犯罪数额或者多个犯罪数额属于不同的计量单位时,应当首先考虑依照法定标准认定犯罪数额;对于不同计量单位的多个犯罪数额(含多种物品),应当按照法定计量单位进行折算。如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赃数额高于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盗窃股票的价值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盗窃外汇的价值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汇卖出价,即折合为人民币计算。
第十二条 [有效证据印证认定规则] 指在一个犯罪数额存在多个结论不同的证据证明时,应当依据有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数额或部分数额作出认定。如被害人陈述的损失数额与两名被告人中一人的供述相一致的,被告人较早供述的犯罪数额与被害人陈述的损失数额相一致而以后翻供的,或者多名被告人供述的犯罪数额相一致,尽管与被害人陈述的损失数额不同的,应当认定有效言辞证据相互印证的犯罪数额;又如被害人陈述的损失数额为一万元,而被告人供述的犯罪数额只有六千元,应当认定两者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数额六千元;如果有两名以上的被告人供述的犯罪数额分别为六千元、七千元和八千元,则应当认定与被害人陈述的损失数额相接近且能印证的部分数额八千元。
第十三条 [多数划一平均认定规则] 指重复实施相同的危害行为却涉及不同的计量标准时,一般应当按照有证据证明的不同计量标准的平均数认定相应的犯罪数额。如在非法经营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在不同时段以不同的价格从事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在依法认定相关的非法经营额或销售数额时,一般应按查证属实的违法产品的数量乘以多种非法经营或销售价格的平均值予以计算。
第十四条 [混合数额全额认定规则] 指当违法数额与合法数额(含非犯罪数额)融为一体、无法区分,且有证据证明违法数额部分较大,足以构成犯罪时,应当全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在具体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如为贩卖目的购买大量毒品,部分将用于自己治病或吸食的,应当全部认定为贩卖毒品数额;又如在查获的大宗非法经营数额中掺杂着部分合法经营数额且难以分清的,应当全额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