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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

  第七条 [同向量刑情节的适用] 当一案中具有多个同向法定量刑情节时,一般遵循每个量刑情节均应得到实际评价原则,分别对每个量刑情节进行评价、适用。评价、适用各个量刑情节的先后顺序,应当以逐一评价量刑情节的实际需要为转移。如当从轻与减轻处罚情节并存时,一般按照“先减后轻”的顺序予以适用。如果适用其中一个量刑情节已使其他量刑情节的作用力完全被包容的,则其他量刑情节无需独立适用。如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与免除处罚情节并存时,可以直接选择免除处罚。
  第八条 [逆向量刑情节的适用] 当一案中具有多个逆向法定量刑情节时,评价、适用各个量刑情节的先后顺序,应当先以逐一评价每个量刑情节的实际需要为转移。如当从重与减轻处罚情节并存时,一般按照“先减后重”的顺序予以适用。在确有必要对两个以上的逆向量刑情节作出适当取舍时,一般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取舍的依据。如当从重与从轻处罚情节并存时,一般按照“先重后轻”的顺序予以适用,以保证基础危害行为所对应的刑罚量接近法定刑幅度的下限时,从轻处罚情节有必要的裁量空间。如果基础危害行为所对应的刑罚量已经接近或位于法定刑幅度的上限,从重处罚情节的作用力又大于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轻重相抵”的方法,判处接近或等于法定刑幅度上限的刑罚。
  第九条 [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用] 适用加重处罚情节时,应当遵守必要的限度,如犯盗窃、诈骗罪,同时具有累犯等情节,依法需升格至上一个法定刑幅度量刑的,应当遵守两个限制性条件:(1)基础危害行为所对应的刑罚量应当接近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否则,一般只能在本幅度内从重处罚。(2)升格至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后,一般以加重一格判处刑罚为上限。根据我国刑法通说及审判实践经验,刑格可按九格掌握:即一年、二年、三年、五年、七年、十年、十五年、无期徒刑和死刑。
  第十条 [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1)减轻处罚是指低于基础危害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判处刑罚,不包括最低刑的本数在内。(2)适用减轻处罚,一般是指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内裁判刑罚;如果判处下一个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仍显刑罚过重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跨法定幅度减轻处罚,直至判处法条没有规定的拘役或者管制刑,但不能免除处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减轻处罚,一般不要求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3)主刑被依法减轻时,附加刑原则上应当一并减轻,但适用原法定刑幅度中的附加刑实际上对被告人有利的除外。如果适用“可以”减轻处罚情节所选择的主刑没有明文对应的附加刑,且确有必要对被告人实施经济上制裁的,也可以适用原法定刑幅度中的附加财产刑,酌情从宽处罚。(4)对犯罪单位减轻判处罚金刑时,如果下一个法定刑幅度所设定的罚金倍比数完全相同的,可以低于法定最低倍比数酌情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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