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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苏价费[2005]325号 2005年10月24日)


省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要求,我们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请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以下收费项目
  1.公安部门(10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工程收费,临时入境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收费(驾驶证工本费、临时驾驶证工本费、检验费、临时专用号牌工本费),违章记分卡工本费,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员年度审验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费,移动证工本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超期检验费,事故、改型、改造车辆检验费(含农机),禁区通行证工本费,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
  2.卫生部门(2项):卫生中等专业学历人员技术职务评聘考试费,委托开考临床医学专科自学考试收费。
  3.民政部门(1项):国道两侧村镇地名标志牌收费。
  4.食品药品监督部门(1项):药品科技成果鉴定费。
  5.新闻出版部门(1项):合同登记费。
  6.旅游部门(3项):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工本费,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导游人员等级证书(中级)工本费。
  7.农林部门(1项):复混肥农业使用登记费。
  8.其他(1项):单位自备车停靠站牌费(南京市)。
  9.部门和各地越权立项的收费项目(11项):审读费(新闻出版部门);反光器收费(农机部门);居民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收费,征地拆迁代办服务费(国土部门);各类结算报表工本费,录入程序数据软盘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社会保险证挂失补办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成人中专毕业生审定费,幼教管理费,初中报名费(教育部门)。
  二、归并、划转和统一执行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
  1.护士执业考试费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执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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