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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移押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移押工作的通知
(沪高刑一[2005]17号)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一、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庭,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市第二看守所,各区、县看守所,宝江、铁路、海港看守所:
  为进一步规范移押工作制度,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押解安全,现将有关移押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法院因案件审判需要将羁押被告人移押的,应事先与移出地看守所和接受地看守所协商一致后,办理移押手续。
  二、法院办理被告人移押手续,应填写提押票(见样张)一式二份,分别交移出地、接受地看守所。
  三、法院因案件审判需要移押被告人的,移押工作和手续由法院负责。
  四、移出地看守所经核对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提押票、换押证后,办理出所手续,将代为保管的被告人的材料和财物(列出清单一式三份,移出地、接受地看守所和法院各留存一份),一并由法院工作人员移交给接受地看守所。材料包括:拘留证、逮捕证、换押证、延长或重新计算审限通知书、自伤自残和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所体检表(育龄女性需有医院出具的尿样检验书面报告)、被告人在看守所表现情况及检举、揭发查证情况等。
  五、接受地看守所经核对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提押票、换押证和移押被告人的相关材料、财物后,办理入所手续。
  六、移押上海市看守所的相关手续仍按《关于犯罪嫌疑人移押市所的有关通知》(沪公监[1998]36号)执行。
  七、区、县看守所移押上海市看守所的,看守所在移押工作中应防止同案在押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押解途中串供、翻供;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应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分车押解,对其他同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有条件的也应当分车押解;不具备条件的应加戴一次性面罩并加强管理。
  法院负责移押的,应按照提押被告人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移押途中安全。
  八、接受地看守所在办理收押手续时,送押人员应当配合接受地看守所对同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采取有效措施,逐一收押,防止同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收押时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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