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信访管理系统V4.0版》中
“信访信息录入”栏中有关信息点概念以及
输入选择的若干原则规定(试行)
(沪高法立[2005]16号)
一、关于案由的问题
案由与涉案情况系不同的概念,《信访管理系统V4.0版》中的案由,即目前法院受理诉讼范围所确定的案件性质。
案由的确定系根据信访人信访中所反映问题内容的性质所确定,不拘于反映的问题是否涉案。即不论涉案与否,都有相应的案由予以反映。
具体分类:根据《系统》已经确定的案由范围为准,详见“案由”栏及其子项内容。
具体适用:按照高院2003年下发过《关于正确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意见》操作。
二、关于信访事由问题
《系统》中的信访事由,即信访人通过信访活动所要体现的愿望、要求(如同一次信访为一个案件有多个信访愿望,取最主要的为输入项)。
信访事由的确定或者判断依据系根据信访人表现出来的行为为标准。
《系统》中将信访事由分为涉讼类、非讼类和投诉类三类。
(一)涉讼类: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与法院的案件受理、审判、执行活动有直接联系的信访行为。分为以下9项:
1、起诉:即告诉,系信访人要求第一审立案的信访行为,如寄、交起诉状;
2、上诉:即信访人对一审裁判不服,要求二审的信访行为,如寄、交上诉状;
3、申诉:即信访人对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寄、交申诉材料,要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生效裁判重新审理并予以改判的信访行为;
4、申请再审:即信访人对已经生效的除刑事裁判外的民商事、行政等裁判不服,寄、交再审申请材料,要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生效裁判重新审理并予以改判的信访行为;
5、执行:即信访人要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信访行为;
6、国家赔偿:即信访人要求确认法院等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违法,给予国家赔偿的信访行为;
7、抗诉:即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或者生效民商事、行政等裁判不满,寄交抗诉材料,要求法院重新裁判的司法行为;
8、诉讼材料:即信访人寄交答辩状、管辖异议书、申请回避书、证据、意见书之类与法院受理、审理、执行等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材料的信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