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严格控制限制类工艺和产品,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产品。凡属《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1995〕183号令)明确禁止建设的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明确禁止建设的“十五小”项目;“新五小”项目(小火电机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明确禁止在通榆河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均禁止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3.提高环境准入条件。自2006年1月1日起,苏北地区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项目,须进入通过区域环评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小区;原则上不得建设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水域的项目,存在事故隐患且无法确保周边饮用水源安全的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的环境敏感目标在试生产前无法拆迁到位的项目。对于上述行业现有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原则上应进入通过区域环评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小区,确需就地扩建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的原则。
4.深化现有工业污染防治,提高排放标准。由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化工等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并及时颁布实施,促进企业通过采取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完善治理设施等措施,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加强对纺织染整行业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苏北地区现有印染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应尽快实施改造,2007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要求。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把好项目准入关。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以及不符合上述环境准入条件的污染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凡违法违规审批的,其审批文件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审批部门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