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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
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
(苏环管[2005]262号 2005年10月18日)


苏北地区各有关市、县(市)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经委):
  为更好地推进苏北工业化进程,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苏发〔2003〕7号)的要求,现就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对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当前,国内外资本和产业正在向苏北加快转移,苏北地区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为了防止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项目借机转移,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阻碍经济发展,必须对苏北产业落户提出环保标准。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苏北地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全面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高度,进一步明确苏北工业发展的环境准入条件,防止污染项目落户苏北,加快生态省建设,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目标,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
  1.实施严格的淘汰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苏发〔2003〕7号)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造纸、酿造、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治理,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按期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2005年底前,淘汰石灰法制浆工艺、年产2万吨以下黄板纸、年产5万吨以下其他化学制浆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酒精和淀粉生产线,依法搬迁风景名胜区内的水泥企业,逐步搬迁地处市区且难以治理的水泥企业。在所有企业推行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实行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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