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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部门与农林部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部门
与农林部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5]62号 2005年11月2日)


各市卫生局、农业(农林、林牧渔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畜牧兽医总站:
  近年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有所抬头,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炭疽以及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呈流行之势,并已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为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进一步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卫生部、农业部的有关要求,省卫生厅、省农林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卫生部门与农林部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厅、省农林厅反馈。

江苏省卫生部门与农林部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及时沟通相关疫情信息,强化部门协调与配合,共同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特建立全省卫生部门与农林部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
  一、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
  省和各市、县(市、区)分别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农林行政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农林行政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站、兽医卫生监督所等业务单位的负责人。协调小组主要负责防治工作、疫情处理以及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确保协同配合、及时有效地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建立部门例会制度
  各级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应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第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地点可由卫生部门、农林部门轮流安排。会议目的主要是互相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时期双方工作重点,确定需要重点控制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病种,确定双方业务部门合作工作机制。每次例会前,双方提出会议计划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后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编写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信息资料的互相通报
  (一)通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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