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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委托拍卖工作补充规定

  六、拍卖机构接受了执行案件当事人选择并经高级法院司法委托的,如其标的物评估价高于相应轮次法院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拍卖机构中,全部标的物总评估价除以应配份额后的评估价的80%,则该拍卖机构将不参加本轮次的随机应配,即轮空一次。
  七、司法委托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之日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之日15日前公告。
  八、司法委托拍卖的佣金收取和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执行。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最高佣金不得超过5%;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本数)部分,不得超过3%;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本数)部分,不得超过2%;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本数)部分,不得超过1%;1亿元以上部分,不得超过0.5%。
  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上海市  人民法院

拍卖机构选择方法告知书


  年  月  日                (  )  执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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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自然人)│     │ 性 别│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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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址   │                          │
├────────┼──────────────────────────┤
│ 申请人(法人) │                          │
├────────┼──────────────────────────┤
│  住 所   │                          │
├────────┼──────────────────────────┤
│申请裁判文书案号│                          │
├────────┴──────────────────────────┤
│申请执行事项                             │
├───┬───────────────────────────────┤
│   │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可能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物、债权委托专门│
│ 告 │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与本案其他当事人协商│
│ 知 │一致后选择确定拍卖机构,或者直接由人民法院采取电脑配对方式随机│
│   │确定拍卖机构。两种方式均应在法院审查确定的、符合司法委托要求的│
│   │中介机构名册中确定拍卖机构。申请人可以在本表中作出明确的选择,│
│   │申请人未选择协商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或不作选择的,届时法院将直接│
│   │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
├───┴────┬──────────────────────────┤
│ 请在两种方式中 │  1、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拍卖机构(  )       │
│ 作出选择(√) ├──────────────────────────┤
│        │  2、法院采取电脑配对方式随机确定拍卖机构(  )  │
├────────┼──────────────────────────┤
│ 申请人签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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