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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章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的选取实行一案一选制。
  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应当从本院备选的人民陪审员名册中随机抽取1~2人列入合议庭名单,并通知有关审判庭和被抽取的人民陪审员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审判活动的,应当另行选取。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阅卷、开庭、合议庭评议等日期提前通知人民陪审员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合理选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确保每人每年至少参加审判一次,但不得多于十次。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和被告人,其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权利。
  人民法院在向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权利。

第五章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

  第三十条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任职期间应当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
  区、县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同级司法局及时提出接受岗前培训的人员名单和培训意见,上报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统一组织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区、县人民法院承担培训任务。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定辖区内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教学方案。
  第三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的人民陪审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培训教学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市司法局制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规划。
  第三十三条 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审判业务专项培训的内容包括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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