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完善人民
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高法[2005]42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庭、处、室;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部、处、室:
现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二00五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案件;
3、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4、法院认为有必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1、查阅所审理案件的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