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 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4.4 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4.5.1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2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尽快形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4.5.3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6.1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6.2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6.3 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4.7 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