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应急委员会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的专项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别由事发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省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省应急委员会要配合我国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 应急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省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省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省应急委员会接报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调用增援力量、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对需要国务院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委员会要按规定程序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省相关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委员会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属经济组织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省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