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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

  十、关于煤矿企业负责人、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
  31.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32.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轮流带班下井:
  (1)省煤炭集团公司直属局、矿、公司所属煤矿的各矿井正职负责人每月不少于2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的副职负责人和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4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6次;
  (2)设区市、县属煤矿正职负责人每月不少于4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的副职负责人和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6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8次;
  (3)乡镇煤矿矿长每月不少于6次,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0次。
  煤矿企业中层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次数由各企业自行确定。省煤炭集团公司和直属局、矿、公司负责人下井检查、指导工作的次数,由省煤炭集团公司自行规定。
  十一、关于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编印与发放
  33.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34.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集团公司编制省属煤矿职工安全手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制设区市、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35.煤矿职工安全手册按照下列规定分送到各煤矿:
  (1)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分送到省属煤矿;
  (2)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分送到设区市属煤矿;
  (3)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分送到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
  各煤矿收到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后,必须根据本矿现状及不同岗位要求,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免费发放给每位职工。
  十二、关于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3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37.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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