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有些法律条文仅有一款,且在该款下分为若干项的,可以直接援引为“第某条第(某)项”即可。如,《
婚姻法》第
十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情况,但只有一款,下面再分为若干项。因重婚而宣告婚姻无效的,就应当援引为《
婚姻法》第
十条第(一)项规定,援引为《
婚姻法》第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即为援引不当。
四、法律条文含义重复时的援引方式
当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有相同含义的规定,如果该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属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则援引法律条文时,既不能二者同时援引,也不能仅援引一般法,而应援引特别法的条文。如关于合同无效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和
民法通则都有相同规定的,应当仅援引
合同法的规定。
五、法律条文的援引应当具体、有针对性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如发现仅需援引特定条文的特定款项,而不适合援引该条文的全部时,应当具体援引该条文的特定款项,即表述为“根据某法第某条第某款”,而不能全部援引。如处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确认无效。援引第五十二条的,也属于不当援引。
六、对具体法律条文的援引应当完整
在援引具体条文时应当完整援引,不能出现“根据某某条第某款前项或后项”、“根据某条第某款前半段或后半段”之类援引方式。这种说法在分析条文构成的学术文章中虽然出现不少,但文章与判决书性质不同,不可混淆、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