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
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的通知
(沪高法民一[2005]3号)
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县法院各派出法庭:
法律条文是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的最直接依据。因此,法律条文的援引,不能似是而非、含含糊糊,应当明确、规范。这也是我们人民法院树立公正形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环节和要求。但是,在对一些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进行评选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裁判文书在援引法律条文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经研究讨论,我们把相关问题归纳出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相关规定要求,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典型裁判文书的格式,对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有关法律条文如何援引的问题,提出一些规范性意见,请各法院民事法官在今后制作裁判文书时对照适用。
另外,我们在此还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条文援引的两个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意见一并附后,供大家参考。
在适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一
关于在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
一、法律条文条、款、项、目等称谓的含义
法律条文是按照条、款、项、目等顺序来称谓的。条是指特定数目下整个条文;款是指一个完整的条文分为若干自然段的,每一自然段为一款;项则是指在某款条文下的若干个并列规定;目则相应的是指项下的若干并列规定。因此,在援引法律条文的过程中,如果直接援引到每个条文的款、项或目的,应当直接指明“根据某某法第某条第某款第某项第某目的规定”,不能混淆称谓。
二、条文计数的表述方式
为统一文书制作要求,今后无论援引的法律条文是条、款,还是项、目等,其计数方式均应以“一、二、三”等中文表述,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其他计数方式表述。
三、对项的援引规范
对于条的援引可直接援引为“第某条”;对于款的援引,则可援引为“第某条第某款”。但对于项的援引则与前二者不同。在我国法律的正式文本中,关于项的规定,是以中文加圆括号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在援引到法律条文的某项时,应当依照正式法律文本的表述方式,以“第(一)项、第(二)项”等方式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