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程序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分自查自评和评估认定两个阶段进行。
自查自评工作在市、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定基本达到合格标准后,提出申请评估验收报告,并附自查自评报告。
评估认定工作由上一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并将评估情况及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审核(一类城市的评估材料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汇总后报教育部、国家语委审核;二类城市的评估材料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审核;三类城市的评估材料经设区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汇总后,报送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核),一类城市评估认定结果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公布。二、三类城市评估认定结果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并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备案。
五、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把城市语言文字评估达标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管理、树立城市形象、提高市民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列入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抓出成效。要注重加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机构、队伍和基本条件建设,建立和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的工作机制,发挥好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监督的职能作用。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做好组织协调,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共同做好评估工作。
(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语言文字工作量大,涉及社会各行各业,要统筹规划、分步推进、逐步实施。要以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促进这四个领域首先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国家公务员的带头作用、学校教育的基础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和主要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进而带动整个城市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评估工作重点是考察、评价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常规管理和语言文字应用的基本状况,要把握好政策界限,以宣传教育为主,加强引导。要防止突击迎检和形式主义,保证评估工作的健康进行。最终通过评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促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质量的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