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5]154号 2005年10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2010年基本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基本规范化的语言文字工作目标,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城市范围内逐步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要意义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依法抓好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一项基本措施。对强化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和应用水平、提高市民整体素质和树立城市良好形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的范围和时限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提出的城市达标范围和达标时限,评估范围为我省一、二、三类城市(一类城市指省会城市南昌市;二类城市指设区市的城区;三类城市指县级市城区和县级政府所在城镇)。一类城市要求2005年基本达标,并接受国家和省语委的评估认定;二类城市要求2007年基本达标;三类城市要求2010年基本达标。各级政府要根据这一要求,制定好本地城市评估达标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确保评估达标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内容和组织形式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具体内容包括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个方面。
全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采取分级组织,分工负责的组织形式进行。一类城市(南昌市)的评估工作,按照
教育部、国家语委印发的《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二类城市的评估工作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其评估标准及评估办法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另行印发。三类城市评估工作由各设区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其评估标准、办法由各设区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负责制定,并报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