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按照“谁办事、谁拿钱”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办事业,不留资金缺口。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资金缺口,除中央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
(四)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改变行政管理方式。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以及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等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
(五)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切实减轻村级组织的负担。禁止在村组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认真落实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禁止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全面落实违反减轻村级集体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对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改革基层干部考核体系
要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改革基层干部考核机制,建立新的基层干部考核体系。要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衡量乡镇政府政绩,应主要看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当地社会是否保持稳定,公共服务是否到位,农民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等。要树立不借新债、减少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要建立健全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必须追究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强化组织领导
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政治觉悟、全局观念、领导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的全面检验和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带头学习、深入调研的同时,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加强对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把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县、乡两级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控制新债的具体工作方案。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把制止发生新债的工作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以及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尤其是村级财务公开结合起来,综合治理,确保不再出现新的乡村债务。要建立乡村债务监测体系和债务警戒线,及时掌握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和评估乡镇债务及其风险。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金融、税务、审计、人事、组织、监察等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把有关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