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管理好村内公共事务,办好村内公益事业。要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
(一)严格按照村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支出。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配套改革的意见》(赣发〔2003〕5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严格按照村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支出,压缩一切不合理开支。
(二)坚决制止村委会以任何名义举债。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对村委会为企业提供担保和办村内公益事业形成新债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等制度建设。坚持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完善村民议事规则,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至少每个季度定期公开一次村委会财务支出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实行“村财民理乡监管”,强化对村级财务支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尽快规范和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控制标准和范围,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不得借债兴办公益事业。
五、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减轻基层负担。
(一)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认真贯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75号)精神,推行“乡财县管乡用”,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提高乡镇财政的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乡镇机构运转和人员工资发放,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二)严禁截留挪用乡镇和村委会的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对违反转移支付规定,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和置换国家和省下拨给乡镇和村委会转移支付资金的,坚决按照《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赣纪发〔2002〕6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