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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
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55号 2005年11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全省上下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一些乡村旧债尚未化解,新的债务又大量增加,这已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对此,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重要性
  化解乡村债务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新的乡村债务不断出现且增长速度较快,一些乡镇和行政村为了解决收支矛盾,以行政办法招商引资或举债弥补收支缺口。如不尽快制止这种做法,遏制住新的乡村债务的发生,将严重影响基层政权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增加财政风险,干扰正常秩序,影响政府形象和执政能力。因此,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明确职责,制定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
  各地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要求,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从根本上控制乡镇政府新的债务的发生。
  (一)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乡镇机构编制继续实行由省一级总量控制的规定,确保今后五年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实现零增长或负增长,切实减轻乡镇财政支出压力。
  (二)积极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当前,乡镇政府要适应全面取消农业税的新形势,及时转变政府职能,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加强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
  三、坚决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不规范行为
  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坚决做到“八不准”,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一是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准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准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准滞留、挪用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不准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八是不准“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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