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
《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
(沪高法民一[2005]1号)
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县法院各派出法庭:
现将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草,并经我庭多次组织讨论,最后确定的《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下发给你们,供你们审理案件时参考。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高院民一庭
2005年3月4日
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
第一条 (本指南的适用范围)
本部分所称侵权纠纷,是指请求方因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而请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说明]
目前,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基准的法律,主要是1986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交通安全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这些法律、司法解释等共同构成了中国现行的侵权法体系。
第二条 (侵权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般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围绕下列要件事实举证:
(一)当事人主张的受侵权行为损害的权益是否存在;
(二)当事人主张的侵权行为;
(三)抗辩事由是否存在;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
在实践中,当事人对侵权纠纷的争议主要围绕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进行。因此,在审理案件中,主要关注点应当集中在构成要件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权请求权的存在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
1、请求方享有受侵权行为法调整之权利或法益。此为侵权请求权之基础所在。权利主要指请求方的人身或财产权利,法益主要指保护他人之法律所生之法律上之利益。
2、相对方是否成立侵权行为。
3、相对方是否具各侵权法上之抗辩事由。主要包括:违法阻却事由(主要包括:无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同意与自愿承受危险等)及法定免责事由等。
4、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一,责任的承担方式必须是侵权法规定的形式,除此之外的民事责任形式不得请求适用;其二,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多种形式,当事人可择一或并用,但适用不同形式的民事责任,除需证明前述各要件事实外,还需同时证明各民事责任适用所要求的要件。
第三条 (请求方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