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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在押人员自首、检举立功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根据刑法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免除刑罚或减轻判处管制、拘役;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减轻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减轻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减轻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处死刑的,可以减轻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5年。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按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减刑幅度予以减刑。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三、根据刑法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免除刑罚;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减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刑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减轻判处5年有期徒刑;应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减轻判处10年有期徒刑;应处死刑的,应当减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四、根据刑法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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