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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研究开发投入。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从“十一五”开始,每年在省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和企业共同投入的方式,实施“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政府参股、融资担保、税收扶持、投资退出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资本市场,为“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的实施拓宽融资渠道。各市要结合这一工程的实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当地的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做到上下配合、集成资源、共同推进。企业应不断增加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资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重应达到5%以上,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比重力争更高一些。

  (二)抓好《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贯彻落实,促进“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的顺利实施。《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已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对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各级、各部分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做出具体部署,不仅要熟悉、掌握具体规定,还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全省高新技术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围绕“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的实施,在创新资源、技术信息、激励政策等方面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一是突出高新区创新载体作用,坚持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并重,努力把高新区建设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新技术制高点的前沿阵地。各高新区要在注重招商引资的同时,加大招才引智的工作力度,整合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企业等创新资源,通过产学研结合强化自主创新,支持区内企业更多地参与“山东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的实施。要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二是组建创新和产业发展联盟,有重点地建设一批面向行业服务的区域性科学研究基地、开放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选择部分具有一定基础条件的企业建设工程重点实验室,促进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共用。三是完善科技合作平台。进一步深化与欧盟、独联体、日韩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巩固、拓展与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以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著名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二次创新,实现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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