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提前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并适时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分色预警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和疫情流行特点、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和预警颜色。
第二十六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经检验怀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应当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疑似疫情疫点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对疑似疫情疫点采取严格隔离封锁、消毒或者扑杀等措施;
(二)严禁疑似疫情疫点内其他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工具、饮水与喂料器皿、排泄物等污染物品的移动;
(三)严格限制有关人员、车辆的流动;
(四)对疑似疫情疫点进行全面严格消毒;
(五)对当地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监管;
(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尽快确诊疫情;
(七)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疫情确诊后,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确定疫情级别,并根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与当地自然环境、天然屏障等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做出决定,并按照疫情级别发布颜色预警,作出应急响应。决定实行封锁的,应当发布封锁令。
各有关部门应当自封锁令发布后8小时内完成封锁任务。
第二十八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应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应当按照国务院《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相应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重大疫情防控需要设立的检查站、消毒站,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检查、消毒任务。